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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8-14 | 點閱數: 126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8月7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34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配合旨揭疾管署宣布事項,自112年8月15日(以篩檢陽性日為準)起,各機關學校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有請假需求,依各類人員適用之請假規定辦理;亦即因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有請假需求者,應依相關規定(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請病假或其他適當假別。
三、人事總處112年3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982號函及本府112年3月20日府人考字第1120066204號函,有關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而無法出勤人員,機關核給至多6日病假及該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等規定,自112年8月15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