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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8-03 | 點閱數: 147

一、申請對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之退休人員。

二、申請期限:112年9月20日(三)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

三、檢附證件:

 (一)國小及國中子女免附證明,惟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二)高中(職)以上子女須繳驗已註冊之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三)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五、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本校申請人請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重複或不實之申請,除追繳補助費外,並應負相關行政懲處及法律責任。

七、其餘請詳閱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