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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7-05-09 | 點閱數: 573

主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為預估編列各級學校及市立幼兒園107年公教員工退休人數及所需退撫預算,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請有退休意願登記者,請於本(106)年5月15日(星期一)前至人事室登記彙辦。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6年5月8日桃教人字第1060033556號函辦理。

二、基於公務經驗傳承,對於54歲以下申請自願退休者,如體能及工作狀況良好,期許仍請留任奉獻人力。

三、至未於107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107年專案退休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教育局提出。

三、請有退休意願登記者於本(106)年5月15日(星期一)前至人事室登記彙辦。

四、請依下列說明事項登記:

(一)自願退休:

1、教育人員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五十五歲提前自願退休」。

2、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略以,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得申請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自願退休」。

3、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07年8月1日為原則。

(二)如有其他年資可併計成就其退休條件者(如私校年資或兵役年資等),請說明。

(三)技工(含駕駛、工友)列管屆齡及自願退職:請秘書(總務)單位查填後,以紙本(如表1)逕送教育局秘書室。

(四)不適任現職公教人員調查表:申請資遣人員,需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7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辦理,退休原因請選「資遣-現職不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