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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08-17 | 點閱數: 802

1、新竹縣自106學年度起,經市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

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

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

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2、請轉所屬教師欲參加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

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