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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公告
2023-12-11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307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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