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
公告 2022-10-24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367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100221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