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一案
公告 2021-07-02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532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依人事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轉勞動部同年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