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 109年12月23日生效
公告 2021-01-22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712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一. 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構(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地區(下稱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 109年12月23日生效。
二. 為減少本府公務員赴港澳(含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所屬人員赴港澳前請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另有關第三點(五)3所訂通報作業,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
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