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本市各國中小辦理 「109學年度第1學期本土語文(閩南語及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
公告 2020-12-14 · ryjh011 · 教務處 · 點閱數:523
一、 | 依據本局109年7月22日桃教小字第1090064441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2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86298號函、同年8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91411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第五點補助項目及基準略以:「學校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非跨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每人每學期二千元;跨校教學者,每人每學期三千元 」。再則 ,本局前以109年9月26日桃教小字第1090086600號函請本市各市立國中小填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2.0「109學年度第1學期本土語文經費申請系統」,合先敘明。 |
三、 | 經前揭系統彙整109學年度第1學期本土語文(閩南語及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本案核定補助觀音國小等112校共計新臺幣(以下同)42萬5,000元整,款由本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國民教育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3-(56)項下支應24萬2,588元整、3-(71)項下支應11萬8,662元整及3-(41)6萬3,750元整。 |
四、 | 請貴校於109年12月16日(星期三)前,依核定總額開立1張統一收據(收據抬頭: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逕送(寄)本局國小教育科承辦人(免備文);並請於款項撥入學校公庫後, 撥付予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維護其相關權益。 |
五、 | 本補助款請貴校依預算所列用途及額度範圍賡續辦理相關事宜,原始憑證依據本局108年9月24日桃教會字第1080084650號函,授權貴校保管備查,免報局核銷;倘有結餘款則請依規定辦理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