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作業要點
桃園市政府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府勞障字第1040169439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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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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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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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義務進用機關(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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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公立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2.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私立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 3.未達前兩款規定員工總人數者,為非義務進用機關(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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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進用機關(構)超額進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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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以上者。 2.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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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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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義務進用機關(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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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總人數十人以上之非義務進用機關(構),進用二人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達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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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身心障礙者以工作地點在本市為限。其人數計算,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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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二人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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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符合前點規定之機關(構),得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十五日,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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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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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用身心障礙者名冊(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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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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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要點之評比標準,以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計算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乘積為計算標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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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府依前點評比結果以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事實者,不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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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等獎:標準值列第一名至第五名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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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等獎:標準值列第六名至第十名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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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等獎:標準值列第十一名至第十五名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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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等獎:標準值列第十六名至第二十名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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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獎勵之評比標準值相同者,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數相同時,以身心障礙者平均工作年資長者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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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獲頒優等獎累積五次之機關(構),發給楷模獎座一座;五年內依第三點規定申請者,不予評比及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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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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