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
公告 2020-07-21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63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