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辦「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期程案
公告 2020-01-21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587
函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辦「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期程案
因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相關條文修訂(109年1月1日生效),計有緩召第2、3、5款、逐召第1至9款及儘召第1、3、4款之相關規定將原「年齡限制」條文刪除。
三、國防部為保障前項人員之申請權益,律定受理審查期程,開放於109年1月2日至同年2月10日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渠等申請緩召第5款及儘召第4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