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及第19條
公告 2018-12-06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518
旨揭本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7日
(二) 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本規則發布施行後所請婚假、喪假及休假均得以時計,休假保留部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