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令,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所稱特殊原因令函1份
公告 2018-01-10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705
教育部令,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所稱特殊原因令函1份
依旨揭令,倘教職員符合該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申請107年6月30日退休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於107年6月30日退休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