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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及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等規定。
2025-11-07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156
1)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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