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大陸委員會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及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詳如說明。
2025-10-27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159
| 一、 |
人事總處請各機關(構)學校自115年1月1日起,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進行查核作業如下: |
| 1、 |
職員(含政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駐衛警、技工、工友、駕駛。 |
| 2、 |
公股民營事業、公設(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職務為需報本府核派定之官派人員,且屬代表本府出任該職務之代表人【如董事長】及經理人納入)。 |
| 3、 |
依勞務承攬契約、勞務採購契約、委辦計畫契約等各種以契約方式任用者,由各機關本權責自行認定,處理具機敏性業務者納入查核。 |
| 4、 |
測量助理及清潔隊員,分別請地政局及環境保護局本權責辦理;教育人員,請教育局依教育部函文規定辦理。 |
| (二) |
辦理方式:請協助當事人簽署具結書;另已配合於114年3月專案查核者,除有本職職務異動外,無須重複辦理查核。 |
| (三) |
督考機制:請配合高普考、地方特考人員分發,以每半年為期(1年2次),分別於該年度5月31日及11月30日前,填具「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期間未完成查核人員列管表」及「114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表」,報送本府備查。上開2項列管表,將配合人事總處另案通知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