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澎湖縣106學年度預估有減班超額教師
公告 2017-05-04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595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規定:「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
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
」爰經由臺閩地區介聘至該縣服務之初聘教師,應實際於調入學校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
區學校,請有意介聘至該縣服務者應一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