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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3-24 | 點閱數: 148
說明:
一、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7條規定:「(第1 項)被保險人依前條第3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 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 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之一定百分 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第4項)第1項所定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一、被保險人支 (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 與。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 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三、被保險人 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 存款利息。(第5項)前項第2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同法施行細 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 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二、次查本部前以109年6月1日部退一字第1094940546號函公告 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 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自109年6月1日生效)迄今,將屆滿 3年,爰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並自112年6月1日生 效。